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院依法自主办学,维护信访秩序,规范信访行为,提高信访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保障师生员工合法权益,促进学院党风廉政建设,接受社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学院改革发展的监督,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访,是指学院教职员工、学生、家长或其他组织和个人采用书信、电子邮件、电话、来访等形式向学院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投诉请求,按学院职权范围应由学院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访人,是指采用第二条的形式向学院信访的组织或个人。信访人在进行信访活动时,应遵守国家法律 法规,自觉维护学院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以及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应如实反映问题,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四条 学院信访工作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信访工作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学院成立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在学院党委领导下统筹学院信访工作。信访工作领导小组由学院党委书记、院长任组长,纪委书记任副组长,成员由二级学院纪委书记和办公室、宣传部、纪检监察处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上级信访工作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二)负责协调、指导、检查、督促学院信访工作。综合分析带有倾向性、苗头性和政策性的信访问题,并向学院党委提出改进工作、完善政策、给予处分的建议等;
(三)对学院各部门、单位处理的信访事项,信访人不认可处理意见,提出复查的,进行复查。
第七条 信访工作领导小组下设信访办公室,设在学院纪检监察处,具体负责学院信访工作。信访办公室工作职责:
(一)受理信访事项;
(二)承办上级机关和领导交办的信访事项;
(三)向学院各部门、单位交办、转办信访事项,并协调、督促信访事项的核查处理;
(四)对学院各部门、单位处理的信访事项,信访人不认可
处理意见,提出复查的,提交信访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复查;
(五)调查研究重大信访事项,分析学院信访热点难点问题,及时上报重要信访信息;
(六)及时处理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上访事件,协调学院各部门、单位和配合上级机关处理好信访事项;
(七)定期通报学院信访工作开展完成情况。
第三章 受理范围
第八条 学院信访工作受理的范围包括:
(一)检举控告类:对学院党员领导干部、党组织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和其他败坏党风行为的检举、控告;对学院教职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规章制度行为的检举、控告;对学院教职工违反师德师风行为的检举、控告等。
(二)权益保障类:党员领导干部、教职工对所受的党纪、政务处分或学院党委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教职工评优评先争议;学生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涉及学生权益的争议等。
(三)意见建议类:对学院办学、教学、管理、服务等的意见建议。
(四)转办交办类:学院领导交办的信访件;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教育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等转、交办的信访件。
(五)其他信访相关事项。
第九条 对已经或者应当依法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信访事项,信访办公室不予受理,但须告知信访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第四章 信访事项受理与办理
第十条 信访办公室对受理范围内的信访件要及时进行登记,并报送有关领导阅批。
第十一条 信访办公室受理信访事项后,将分类处理:
(一)直接办理: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学院领导批示查办的信访件,以及反映学院重要问题的信访件,在纪检监察处管理权限和职责范围内的,由纪检监察处按照规定程序直接办理;
(二)交办:涉及具体部门、二级学院分工负责的问题,交由相关部门、二级学院根据要求核查处理,纪检监察处加强指导和督促;
(三)多部门协办:对重要或较为复杂的信访件,需要多个部门参与配合的,由纪检监察处与有关部门共同调查办理。参与协办的部门应安排专人参与整个调查、处理过程。
第十二条 学院各部门、各单位应秉公办事、实事求是,及时妥善处理信访事项。信访件办理后,要形成书面报告,经学院分管领导审核,符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结论正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材料齐全的要求,方可办结。对署实名的信访件,在办结后,须将办理情况和结果告知本人。
第十三条 调查后需要立案的,按立案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 学院各部门、单位办理信访事项的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者与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五条 学院各部门、单位办理信访事项的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信访纪律,不得透露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以及有关情况。对涉密的信息,要严格按照学校保密工作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学院各部门、单位办理信访事项,必要时可以要求信访人说明情况。需要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按规定程序向其他组织和人员调查。
第十七条 对信访办公室交办、转办的信访事项,应当在要求的时间节点内办结。情况复杂的,须向信访办公室和信访人(实名信访)说明情况,适当延长办理期限。
第十八条 信访人如对回复处理意见不认可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 30 天内,书面向信访办公室提出复查请求。学校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应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 30 天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书面答复信访人。
第十九条 对已经办结的信访件,信访人不满意答复意见和处理结果,继续信访时,若不能提供新的重要线索和证据,一般不再受理。
第二十条 信访件办结后,应及时做好信访材料的整理,做到文件齐全、随时立卷、及时归档。
第五章 信访保障与督办
第二十一条 畅通信访举报渠道。学院办公楼、教学楼、生活区设置举报信箱,向学生公布举报电话、举报邮箱等。
第二十二条 信访办公室负责学院信访事项的督办。对无正当理由又未按规定的办理期限办结信访事项的,未按规定反馈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的,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的,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等情形,报学院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对承办部门、单位负责人进行问责,相关人员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督办采取电话催办、约谈督办、书面督办、实地督办等方式。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信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