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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职业技术学院信访工作协同联动监督制度 (试行)》

发布时间:26-01-07 10:15:34阅读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健全完善学院内部监督体系,提升信访举报工作质效,有效整合监督资源,形成监督合力,及时、规范、高效地开展学院及二级学院信访工作,依据《信访工作条例》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原则,以维护师生员工合法权益、保障学院教育事业健康发展为出发点,构建统筹协调、分工负责、密切协作、信息共享、高效运行的信访工作协同联动监督格局,提升监督执纪问责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第三条 学院信访工作坚持以下原则:

(一)统筹协调,分级负责:学院纪委对信访工作进行统筹协调,各部门、二级学院对权限管理范围内的信访问题承担主体责任和初步调查处理责任。

(二)依法依规,客观公正:严格依照党章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法规处理信访问题,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信息共享,协同联动:建立健全信息沟通与共享机制,学院各部门、二级学院发现的涉及学院、二级学院及各部门的信访问题应及时互通,形成整体监督合力。

(四)及时高效,闭环管理:对收到的信访件做到快速响应、规范流转、精准处置、及时反馈,形成工作闭环。

(五)保守秘密,保护权益: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保护信访人和被信访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协同联动处置流程

第四条 学院各部门、二级学院收到信访件后,需及时报送学院纪检监察处,不得自行消化或隐瞒不报。积极配合学院纪委开展核查工作,按要求提供材料、说明情况。

第五条 各部门、二级学院报送信访件时应:

(一)在收到信访件后,原则上应在 2 个工作日内填写《文山职业技术学院信访件报送单》(附件),连同相关原始材料(如有)报送至学院纪检监察处。对于紧急、重大或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信访件,应立即电话报告并在 24 小时内补报书面材料。

(二)报送材料应尽可能详实、准确,包括信访人(可匿名)、被信访人、问题发生时间、地点、主要事实和证据(如有)、前期初步了解情况(如有)等要素。

(三)使用统一制式的报送单,经部门/二级学院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领导审签后报送。涉密材料按保密规定处理。

第六条 学院纪检监察处对收到的报送材料进行统一登记、编号,对受理的信访件进行初步研判,提出处理建议,报分管领导审批。

第七条 学院纪检监察处收到信访件后,视具体情况采取以

下分类处理措施:

(一)对于涉及学院领导干部和教职工、重要岗位人员、案情重大复杂或跨部门跨学院的信访件,由学院纪检监察处直接组织核查。

(二)对属于各部门、二级学院管理权限内的信访件,经分管领导审批后,转交该部门或二级学院进行核查。转办时应明确

核查要求、办理时限。各部门、二级学院收到转交的信访件后,应成立核查组(至少两人),认真核查,形成核查报告,经部门、二级学院主要负责人审签后,按时限要求报送学院纪检监察处。

(三)对于需要特定部门或二级学院核查,或学院纪委认为有必要指定核查的,采用交办方式,明确承办主体和要求。

第八条 对于涉及多个部门或二级学院的信访件:

(一)由学院纪委牵头,成立联合调查组;

(二)根据需要,抽调相关部门、二级学院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人员参与核查。

(三)相关部门、二级学院必须全力支持配合,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资料保障,确保调查工作顺利进行。

第九条 学院纪检监察处对转办、交办的信访件办理情况进行全程跟踪督办,定期催办,防止久拖不决。承办单位报送调查报告后,学院纪检监察处负责审核。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处理不当的,退回补充调查或重新调查;对核查到位、处理得当的,按程序报批结案。

第十条 按照“谁承办、谁反馈”的原则,对于实名举报或有必要反馈的,由承办单位或学院纪检监察处在办结后,视情况以适当方式向实名举报人反馈核查处理结果。所有信访件材料、核查报告、处理结果等,由学院纪检监察处统一整理归档,建立完整规范的信访档案。

第三章 协调沟通与保密

第十一条 学院纪委定期(每季度或每半年)或不定期组织召开由学院相关部门负责人、各二级学院分管信访工作的领导参加的信访工作联席会议,通报情况、分析形势、研判重点、协调解决难点问题。

第十二条 参与信访工作的部门、二级学院和相关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

(一)严禁泄露信访人信息、信访内容、调查工作进展、内部讨论意见等。

(二)严格控制信访材料的知悉范围。

第四章 监督与问责

第十三条 对于制度执行情况,学院纪委通过日常检查、专项督查、抽查案卷等方式,对各部门、二级学院履行信访工作职责、报送信访件、办理转办交办事项等情况进行监督。对信访工作中发现的制度漏洞、管理薄弱环节,及时提出建议。

第十四条 对存在以下情形的部门、二级学院及相关责任人,学院纪委视情节轻重,依据有关规定进行约谈、通报批评或提出问责建议:

(一)对应发现而未发现,或发现后隐瞒不报、迟报、漏报重要信访件的。

(二)对收到的信访件和转办、交办的信访件推诿扯皮、敷衍塞责、压案不查、查处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在调查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包庇袒护的。

(四)违反保密纪律,造成泄密或打击报复信访人的。

(五)其他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信访工作职责的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学院纪检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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