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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职业技术学院师德师风违规行为通报曝光制度(试行) 》

发布时间:26-01-07 10:16:22阅读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强化师德师风建设刚性约束,有效发挥警示教育作用,营造清正廉洁、风清气正的育人生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学院全体教职工(含在职在编、人事代理、劳务派遣、兼职教师、外聘教师、教辅人员、工勤技能人员等)。

第三条 对师德师风违规行为通报曝光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依法依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党纪政纪和学校规章制度为准绳。

(二)客观公正原则:调查处理过程公正透明,通报内容实事求是,定性准确。

(三)审慎适度原则:根据违规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及社会影响程度,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审慎确定通报曝光的方式、

范围和内容,避免“一刀切”和过度曝光。

(四)惩教结合原则:通报曝光是手段,教育警示是目的,坚持处理与教育并重,引导全体教职工汲取教训,自觉规范职业行为。

(五)权益保障原则: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诉权,保护其个人隐私和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分工

第四条 学院党委直接领导师德师风违规行为通报曝光工作,主要职责:审定通报曝光的重大政策和制度;听取重大或复杂违规行为调查处理及拟通报曝光情况汇报;监督指导通报曝光 工作的规范运行。

第五条 师德师风领导小组办公室与纪检监察处是具体执行机构,主要职责为:

(一)受理与转办:统一受理校内外关于师德师风违规行为的举报、投诉、信访(含网络舆情),并进行初步甄别,按职责分工转相关职能部门(如人事处、教务处、学生处、科研办等)或二级学院核查。

(二)组织协调:对涉及多个部门或情况复杂的案件,牵头组织联合调查组或协调相关部门开展调查。

(三)审核把关:审核职能部门或二级学院提交的调查报告、事实认定材料及初步处理建议。

(四)拟订方案:根据最终生效的处理决定文件,填报《师德师风违规行为通报曝光审批表》(附件),明确拟通报曝光的具体内容要素、拟采用曝光方式、拟发布范围、拟发布时间等。

(五)报批执行:将审批表及通报文稿按程序报批,获批准后负责具体组织实施通报曝光工作。

(六)档案管理:建立专门档案,完整保存举报线索、调查材料、处理决定、通报曝光审批表、发布稿、发布记录、舆情监测报告、申诉处理材料等。

(七)警示教育:督促指导各部门、二级学院利用通报案例开展警示教育。

第六条 各主要协同部门具体职责为:

(一)人事处:负责受理涉及人事管理(招聘、考核、评聘、薪酬等)方面的师德失范线索,参与相关调查,提供涉事人员基本信息。

(二)教务处:负责受理涉及教学规范(教学事故、学术不端、教学评价不公等)的师德失范线索;参与教学相关违规行为的调查认定。

(三)学生处:负责受理涉及师生关系(歧视侮辱学生、骚扰、不当要求等)、学生管理方面的师德失范线索;参与相关调查。

(四)科研办:负责受理涉及科研诚信、项目经费使用等方面的师德失范线索;参与科研相关违规行为的调查认定。

(五)各二级学院:履行本院师德师风建设直接责任;负责本院教职工师德师风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受理、初步核查涉及本院教职工的师德失范线索;配合学院职能部门调查;负责将学院通报进行传达并组织警示教育;对本院发生的应通报曝光行为,及时报告师德师风领导小组办公室与纪检监察处。

(六)宣传部:负责通报曝光工作的舆情风险评估与监测应对。

(七)办公室:负责通报文件的印制。

第三章 通报曝光范围与标准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师德师风违规行为,是指教职工违反《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及其他有关师德规范的行为,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一)政治立场方面:在教育教学活动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传播、散布错误政治 观点或有害信息;参与非法组织或活动等。

(二)法纪法规方面: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治安管理处罚;违反廉洁从教规定,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在招生、考试、推优、就业、评奖评优、职称评聘、项目申报、经费使用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

(三)教育教学方面:敷衍教学,不履行教育教学职责;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经学院批准的除外);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学生安全面临危险时,擅离职守、逃避责任。

(四)学术道德方面: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伪造数据、文献;不当署名;买卖论文;在项目评审、成果鉴定等活动中弄虚作假。

(五)师生关系方面:歧视、侮辱、虐待、伤害学生;与学生发生任何不正当关系;对学生实施任何形式的骚扰或侵害;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无关的事宜。

(六)言行举止方面:在校园或公共场所有严重违背社会公序良俗、损害教师形象和学校声誉的言行;在网络上发布、传播不当言论,造成恶劣影响。

(七)其他方面:其他严重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行为。

第八条 教职工发生师德师风违规行为,经正式调查认定并作出以下处理决定后,原则上应予通报曝光:

(一)受到党纪、政务处分的;

(二)受到调离岗位、免职、解聘/解除劳动合同、通报批评等组织处理的;

(三)受到取消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等方面资格处理,且处理期限在一年及以上的;

(四)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或重大工作损失,虽未给予上述较重处理,但确有必要进行警示的典型案件;

(五)其他经学院党委研究认为需要通报曝光的。

第九条 以下情形不应通报曝光:

(一)经调查认定举报不实或证据不足,予以澄清的;

(二)违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经批评教育后已及时改正,未造成不良影响,且处理决定仅为口头警告、责令书面检查的;

(三)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非违规行为本身)且公开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需有明确依据);

(四)法律法规或上级政策明确规定不宜公开的。

第四章 通报曝光程序

第十条 对涉嫌违反师德师风的行为,由纪检监察处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调查核实。调查应全面、客观、公正,形成书面核实报告,提出初步认定意见和处理建议,按程序提交学院师德师风领导小组审议。

第十一条 除已被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的情形需及时通报曝光外,其他通报曝光必须以学院正式作出的、已生效的党纪政纪处分决定、组织处理决定或人事处理决定(需明确引用具体文件文号)为依据。调查处理程序必须已全部完成,申诉复核期已过或无申诉。

第十二条 对拟通报曝光的案件,由学院师德师风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处理决定文件,提出通报曝光的范围、方式、内容要点等建议方案,报分管院领导审批;重大或敏感案例需报学院党委会审定。

第十三条 通报曝光内容应要素齐全、表述准确、措辞严谨,一般应包括:

(一)违规人员基本情况(姓名、政治面貌、所在部门、职/职称等);

(二)主要违规事实(表述清晰,避免涉及个人隐私和敏感细节);

(三)行为性质的认定(违反的具体规定);

(四)学院作出的处理决定;

(五)警示教育要求(对全校教职工的提醒告诫)。

第十四条 师德师风违规行为通报曝光的方式和范围一般为内部通报,具体包括:

(一)校内文件通报:印发正式通报文件,下发至各部门、二级学院。

(二)校内会议通报:在全院干部大会、教职工大会、警示教育大会等会议上进行通报。

第十五条 通报曝光文件或信息发布前,应将通报内容书面告知被通报曝光人,告知其通报的事实、依据及享有的权利(在收到告知书后 3 个工作日内,可提交书面陈述和申辩,陈述申辩内容仅针对通报文稿中事实表述是否客观准确,不涉及处理决定本身。逾期视为放弃)。通报曝光文件发布后,应及时送达相关部门、二级学院。

第五章 工作要求与保障

第十六条 原则上,在生效处理决定作出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通报曝光程序(不含申诉复核时间)。

第十七条 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干预、阻挠正常的通报曝光工作。对隐瞒不报、压案不查、查而不处、处而不曝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责任。对在调查、处理、通报曝光过程中泄露工作秘密、徇私舞弊、打击报复、传播不实信息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各二级学院未按要求组织开展警示教育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八条 严格遵守前置告知程序,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权。通报内容仅限于经查证属实的违规事实和处理结果,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如详细住址、电话号码、家庭成员信息、与违规无关的病史等)。

第十九条 各部门、二级学院在收到通报文件或信息后,两周内须召开部门例会、专题会议、教职工大会等进行反思剖析,

组织讨论,反思讨论情况记录表交学院师德师风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会议记录、签到表等其他资料应做好存档备查。学院将通报曝光案例作为新教师入职培训、师德常规教育、干部培训、警示教育活动的必学内容。学院师德师风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汇总分析通报案例特点,形成报告,提出改进师德师风建议。

第二十条 学院师德师风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师德师风违规行为通报曝光”专项电子和纸质档案,一案一档,永久保存。档案查阅需严格审批。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学院纪检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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